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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On the Legislation o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作     者:吴昭军 

作者机构: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出 版 物:《荆楚法学》 (Jingchu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2年第4期

页      面:49-6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软科学研究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度研究”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学科共建项目“‘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担保的法律实现——以国家在粤试点为主要考察对象”(项目编号:GD18XFX06)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法人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首先要回答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定位为私法、组织法。其以社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其组织与行为为主要内容,旨在明确法人组织建构,理顺其与成员、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立法时应以法律规定和法人自治相结合为原则,构建“一般法+特别法+法人自治的调整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理顺其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内容设计上,应采用团体法的思维,以设立、运行和终止三个阶段为脉络构建整体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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