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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物:《上海信息化》 (Shanghai Informatizat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1期

页      面:54-5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 监管总局 责令改正 

摘      要:六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正式发布,提出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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