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
On "One Divides into Two" Attributive Principle of Socializat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nvironmental Tort and Its Countermeasures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7年第3期
页 面:89-9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立项课题"欧美生态损害填补的比较法研究"(项目编号:06GBF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应用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将生态损害的社会总成本分解为危害行为人防范损害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预防成本)、损害发生后的生态损害结果(损害成本)和损害发生后法律救济的管理性成本(管理成本)。对易于导致生态损害发生的生态环境危险行为采用无过失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引导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又有利于迫使其降低“活动水平,从而实现生态损害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对生态环境非危险行为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即为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为了保证这一归责原则两分法方案的功能目标得以真正实现,还必须配以“生态环境危险行为与非危险行为的立法区分制度和“折中的责任限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