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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几点看法

作     者:陈永轩 

作者机构: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内蒙古检察》 

年 卷 期:2005年第1期

页      面:35-36,2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 当事人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 人民法院 民事权益 诉讼权利 社会集团 国家机关 诉讼程序 个人 起诉 受损 集体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规定来看,首先,是法律赋予社会集团一种特殊的诉讼权利,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诉讼干预的方式,支持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支持起诉启动诉讼程序,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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