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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与发展——以我国保险法与各国保险法的比较为立场

A Discussion of the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ouble Insurance——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Insurance Law and Those of other Countries

作     者:史卫进 彭婕 SHI Wei-jin;PENG Jie

作者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版 物:《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07年第20卷第3期

页      面:29-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重复保险 善意重复保险 恶意重复保险 保险责任分担 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摘      要: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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