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的法官思维障碍与解决思路
Integration of the social effects with legal effects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dge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00
出 版 物:《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16年第48卷第1期
页 面:106-11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14DA014)暨"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三段论思维要求审判建立在形式逻辑推演的基础上,是法律效果实现的有力保障。审判过程中法官主要以主动考量的方式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认同等社会效果纳入其考虑范围内。法官考量的社会效果是作为案外因素存在的,为三段论思维模式所排斥,从而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逻辑思维障碍。两个效果的统一要求立法实现社会效果的法律化,使社会效果为法律所涵摄而成为规范性事实进入三段论思维中;同时需建立法庭之友制度,使得在三段论思维之外社会效果亦得以以看得见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进入法官的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