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关于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研究 收藏

关于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研究

作     者:薛春芳 

作者机构:苏州大学商学院 

出 版 物:《集团经济研究》 (GROUP ECONOMICS RESEARCH)

年 卷 期:2006年第11X期

页      面:209-21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中国证券市场 金融市场 公司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 客户保证金 证券公司 国家经济安全 资金账户 

摘      要:引子 作为调整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法律性规范,《证券法》不允许中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该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为了抑制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上述法令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禁止进行信用交易,但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些法律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事件屡禁不止。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