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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以私人权益保护为基点

On Government’s Unilateral Change Right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Cooperation Agreement

作     者:胡炜 Hu Wei

作者机构: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江西南昌330077 

出 版 物:《企业经济》 (Enterprise Economy)

年 卷 期:2022年第41卷第12期

页      面:78-87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制度构建及实施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FX02)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课题“优化环境治理效能的企业自我规制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2YB07)。 

主  题:环境治理 行政协议 政府单方变更权 公共利益 私人权益 

摘      要: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是助力实现环境治理最佳效果的重要途径。基于理性人视角的理论分析和囚徒困境模型的现实推演,可以发现私人权益保护是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效果的重点。政府单方变更权极易对私人权益造成侵害,虽然基于公共利益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但现实中政府单方变更权的实施容易异化,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政府单方变更权行使应以法律原则为主,以利益评价为辅,综合考虑行政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可以通过自我规制和司法规制对政府单方变更权进行适当限制,确保环境治理合作协议中的私人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维护。司法审查的重心在于私人权益的保护,需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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