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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个案判断——A公司不服某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行政诉讼案

作     者:罗金川 

作者机构:不详 

出 版 物:《中国民政》 (China Civil Affairs)

年 卷 期:2022年第23期

页      面:43-4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社会团体登记 行业管理部门 商务委员会 协会章程 共同意愿 方针政策 A公司 业务范围 

摘      要:案情简要2003年4月23日,某市二手车行业协会成立,其行业管理部门为某市商务委员会。该协会章程第四条规定:“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充分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本市二手车行业进行自律、规范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促进本市二手车行业协调、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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