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缺陷与改进浅议
作者机构: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
出 版 物:《集团经济研究》 (GROUP ECONOMICS RESEARCH)
年 卷 期:2004年第11期
页 面:170-171页
学科分类:120201[管理学-会计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主 题: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 入账价值 会计原则 研究与开发费用 依法 律师费 根据
摘 要:一、我国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内在缺陷 根据我国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这一规定是基于一般会计原则对谨慎性和可比性的要求做出的: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研究和开发活动本身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若将前期的研究开发费用先行资本化,企业无疑将面临很大的高估资产和利润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一般都较大,若在研究失败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则将导致当期损益的巨大波动,影响相邻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