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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客体的第三层面:查阅会计凭证的证成与限度——兼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51条

The Third Level of the Object of Shareholders’ Right to Know——the Proof and Limit for Consulting Accounting Vouchers——Also on Article 51 of the Revised Draft of the Company Law

作     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课题组 朱川 李非易 The Research Group of the Commercial Trial Division of Shanghai No.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作者机构:不详 复旦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10期

页      面:129-13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东知情权 会计凭证 类推适用 公司法修订草案 

摘      要: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是司法实践中富有争议性的话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几度变化。股东知情权制度本质上是公司法下众多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制度之一,属衡平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动态平衡地保护股东与公司的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当仅查阅会计账簿无法保证股东知情权利时,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应当采用类推适用的法律续造方法,准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东应充分阐明其查阅会计凭证的必要性,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和论证。从行权难度、查阅理由的说明义务强度等角度,股东知情权客体可分为三个层面,即“第33条第1款——第2款——会计凭证的三层面之分,公司法修订草案亦应据此进行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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