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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作     者: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文物局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 卷 期:2022年第5期

页      面:10-1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刑事案件 文物犯罪 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高级人民法院 公通字 妨害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文物局: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以下简称《文物犯罪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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