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留置措施的证明标准 收藏

论留置措施的证明标准

On the Proof Standard of Lien Measures

作     者:谢登科 XIE Deng-ke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物:《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2年第36卷第6期

页      面:145-15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吉林大学2019年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2019LIY007) 2020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检察权的发展与变迁”(JLHZ202007)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留置 证明标准 逮捕 羁押型调查措施 

摘      要:证明标准在留置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直接关涉留置措施的事实基础和审批条件,也间接涉及留置措施适用案件类型、必要性等要件的审查认定。《监察法》第22条对留置证明标准的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裁量权过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留置证明标准的解释和细化,实现了与逮捕证明标准的等同化,有利于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但是,留置在功能定位上因将“羁押型调查措施混同于“取证型调查措施而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风险;留置可分为“立案型留置与“调查型留置、“违法型留置与“犯罪型留置等不同类型,在“立案型留置和“违法型留置中也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风险;留置审批程序的行政化、书面化可能阻碍证明标准的有效实现。有必要在明确留置法律性质、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留置措施及其证明标准予以完善。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