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一) 收藏

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一)

作     者:应唯 

作者机构:不详 

出 版 物:《财务与会计》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22年第20期

页      面:8-15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主  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除合同 习惯做法 销售退回 实物样品 当事人约定 会计处理 退货权 

摘      要: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以下简称销售退回),是指客户依照有关合同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销售退回条款可能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企业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品种等,客户有权退货;或者合同约定若客户对所购商品的颜色或款式不满意可以退货等),也可能是隐含的退货权,该隐含的退货权可能来自企业销售过程中向客户作出的声明或者承诺(如企业通过广告所作出的承诺等),也可能来自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如企业多年来允许客户对其销售的商品在3个月内无条件退货)。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