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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程序选择——基于对“自诉转公诉”讨论的延伸思考

On the Choice of Procedures for the Public Prosecution to Intervene in Criminal Cases Brought forward by Parties:Consideration of "Private Prosecution to Public Prosecution"

作     者:王一超 

作者机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2年第16卷第6期

页      面:96-11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告诉才处理 检察干预 自诉转公诉 代为告诉 担当自诉 

摘      要:长期以来,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困在自诉里,检察机关被“挡在自诉外,此类犯罪的追诉效果不佳。然而,通过对告诉才处理制度的历史梳理,对照相关比较法经验可知,此类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而且,根据自诉制度的国家援助原则,以及我国历史上关于检察职权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并非完全无法介入自诉程序,现行法甚至已经为其预留了空间。检察机关干预告诉才处理案件具有正当性,相关程序方案分为支持公诉和协助自诉两大类:检察机关可以自始启动公诉程序,或经被害人请求自诉转公诉;其还可以通过代为告诉、担当自诉、派员出庭陈述意见等方式协助自诉程序的顺利推进。在选择干预方案时,检察机关既要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又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一方面,需要确保检察干预途径的畅通,尤其是要确保被害人寻求公诉途径的畅通;另一方面,检察干预还需要尊重告诉作为诉讼条件对于刑事追诉的制约作用,并要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免因为检察恣意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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