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非法采砂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作者机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2年第26期
页 面:19-23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指导性案例 非法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 参照适用 非法采砂 湖南省益阳市 裁判要点 采砂船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6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2016年6月至11月,夏顺安等15名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区非法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