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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合伙法(续完)

作     者:徐国栋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1989年第11卷第2期

页      面:76-8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合伙人 合伙责任 债权人 解散 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 营业 合伙协议 偿付债务 合伙合同 

摘      要:第三十二条 (法院命令的合伙解散):(1)根据一合伙人的申请或为了一合伙人的申请,法院可随时命令解散合伙,如果: (a)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某合伙人被宣告为精神错乱或显示其精神处于不正常状况; (b)某合伙人的种种方法都不能履行合伙合同中他的义务; (c)某合伙人的行为对进行的营业有不利影响; (d)某合伙人故意地或持续地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在其他方面他在与合伙营业有关的事务上的行为使合伙不能与他进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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