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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On“Reasonable Processing”of Disclosed Personal Information

作     者:解正山 XIE Zheng-shan

作者机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版 物:《学习与探索》 (Study & Explor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9期

页      面:69-78,1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 公开信息 合理处理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摘      要:由“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衍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一种相对性权利,“同意+例外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一定位并为处理个人信息预留了空间,现有立法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规定便是该模式的重要体现。立法上强调“合理处理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除人格意义外,个人信息之上还蕴含经济或社会价值,故信息主体对他人的处理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另一方面,即便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仍享有一定的隐私期待或控制利益,且它们的位阶高于他人因利用这些信息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信息处理者应遵照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要求,合理谨慎地处理,当其不顾信息主体反对或其行为导致信息主体权利受损或机会丧失等类似的重大影响时,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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