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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整体性保护规范检视——与利奥波德的生态整体主义相对照

Review of the overall protection norms of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Contrast with Leopold's ecological holism

作     者:周小琪 Zhou Xiaoqi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版 物:《环境与发展》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22年第34卷第6期

页      面:1-7,51页

学科分类:083001[工学-环境科学] 0830[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工学] 

主  题:《长江保护法》 整体保护主义 综合性立法 环境伦理 

摘      要:中国第一部流域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综合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是其立法基点,体现了西方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保护主义原则。然而利奥波德提出的整体主义与《长江保护法》中贯彻的整体性保护存在质之不同。第一,前者是一种环境伦理观念,而后者是一种可实施的方法论手段;第二,前者诉诸非规范性的道德路径来实施,后者借助规范,具有明确指引且采取强制性措施去落实。《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利奥波德生态整体主义的启示,沿袭流域整体性保护的方法论,拓展自然主体的道德身份,推动长江流域整体性保护走向整体性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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