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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构造论

On the Special Structure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Legal Persons

作     者:温世扬 WEN Shiyang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2年第10期

页      面:15-3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营利法人 共益性 成员代表大会 破产重整 

摘      要:《民法典》总则编在形式上虽以“功能主义作为法人分类标准,但在具体法人类型描述上又回归了“结构主义。对营利法人类型描述上的局限性,使得部分营利法人类型为特别法人所吸收,故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并非完全对立的概念。折股量化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使集体所有权真正实现了“法律归属与“事实归属的统一,法人经营集体财产所得收益由此可惠及于众。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构造既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也可通过连接集体的力量应对农产品市场买方的垄断,并最终使集体成员受益,故本质上属营利法人,其特别性体现在具体构造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被动性、财产用途的特别性以及对“资本泛化倾向的排斥,使该类法人在组织结构、事项表决以及破产能力等方面,均呈现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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