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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伐木犯罪的调整思路

Adjustment Thoughts of Logging Crime in Context of Forest Tenure Reform

作     者:喻海松 YU Haisong

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2年第40卷第5期

页      面:54-6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治理机制与路径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BFX16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林权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保护法益 法益平衡 

摘      要:伐木犯罪成为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前置法的修订,有必要对伐木犯罪的规制思路作出调整。个人的林地用益物权和林木所有权派生于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加之森林资源的公共属性,对林木收益权加以限制是法理逻辑的必然,伐木犯罪的设置正当性就在于此。伐木犯罪的保护法益为森林资源,因灾害受损的林木可以成为伐木犯罪的对象,但在刑事追究方面应作特别考量。界定具体行为方式,必须确保所涉行为与“伐具有相当性,移栽行为可以纳入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解释为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目的,但对窃取林木不应适用盗窃罪。对伐木犯罪的边界划定,应当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林木收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是,滥伐林木犯罪所涉林木不属于犯罪所得,不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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