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The Right of Retrial and the Supervision Right of Retrial:Nature,Purpose and Logic of Exercise作者机构: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2年第40卷第5期
页 面:77-9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2)“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
摘 要: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达成制度设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