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项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Research on the Options of RCEP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China’s Policy Choice作者机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国际贸易》 (Intertrade)
年 卷 期:2022年第8期
页 面:79-8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3[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1[法学-法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02[法学-政治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20202[经济学-区域经济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共生模式与路径研究”(US18051Y)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全球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改革方兴未艾的背景之下,RCEP对其投资章节中该机制做了暂时搁置的安排,其反映了缔约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分歧。缔约方签署的投资条约及其ISDS机制错综复杂并呈碎片化状态,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于RCEP的延缓决策。然而,以缔约方参与的BIT与投资仲裁实践作为切入点,RCEP不大可能对ISDS机制采取完全排斥的立场,其完全可以将典型投资条约作为选项进行参照。《日本—韩国—中国关于投资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符合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的基本诉求,对ISDS机制仅做出框架性或相对保守的规定,且与《东盟全面投资条约》基调一致,因此,可以成为RCEP“重述的模板。中国应在RCEP的ISDS机制安排中发挥引领作用,将东盟国家的积极派与观望派争取为该机制坚定的支持者,并将友好协商、当地救济以及上诉审查机制进行有效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