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问题透析——以某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争议案为切入点
Analysis on the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s Qual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Law Enforcement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y:Taking a Case of Dispute on the Subject of Law Enforcement i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or Traffic Violations as the Starting Point作者机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广西南宁530201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广西南宁530007
出 版 物:《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年 卷 期:2022年第35卷第4期
页 面:58-67页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交警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中的执法勤务机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意义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具有法定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仅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作了部分分工的规定,在立法学的审视下不具有授予交警队独立执法资格的立法针对性和立法效力。为了纠正在交警队执法资格问题上的混乱认识和做法,必须增强宪法意识,坚守法定主体论,在组织法的框架内解释和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