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司法认定 收藏

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司法认定

作     者:严加武 陆文川 

作者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 版 物:《金融法苑》 (Financial Law Forum)

年 卷 期:2021年第3期

页      面:62-7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虚假陈述 民事诉讼 重大性 

摘      要:重大性要求起源于普通法中的欺诈,归属于证券欺诈的行为要件。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否独立审查重大性要件,以及如何把握重大性审理的裁判规则,属于目前的司法难题。本文结合广东省法院的审判实际和案例统计,分析既有司法实践,并指出司法对重大性的独立审查兼具法理和现实的双重定位。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性认定无疑是场景式的,本文拟为重大性的认定探索一般性的裁判规则,即应当采理性投资者标准,制定定量因素优先、定性因素兜底、价格波动作为事实推定的统一裁判规则,建立自愿性信息等区分审查标准,并对最新司法解释中的重大性相关规定进行评析。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