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准司法解决回族民间纠纷的运行机理
作者机构: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青海社会科学》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2年第6期
页 面:124-12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2010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回族民间纠纷预防与调解治理机制整合问题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回族普通民间纠纷预防与调解治理整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LZUJBWZY001)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解决纠纷方式的联动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司法是准司法实现纠纷解决趋于规范化和合法化的前提,准司法是促进司法化解争议、矛盾,实现解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补充。两者功能的互补性可以提高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间正常社会关系的维护,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