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冲突及消解路径
The Conflict of Law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Created by Will and Its Resolution Avenues作者机构: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南京210008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08
出 版 物:《南京社会科学》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2年第7期
页 面:81-9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民法典》规定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这对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和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民法典》第230条未明确遗赠和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认定一直存在争议;二是《民法典》第371条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有所涉及,但学界依然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宣示主义的不同理解;三是《民法典》第230条、第368条、第371条在具体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冲突。应对《民法典》第230条和第371条进行规范解释,明确遗赠的债权效力,遗嘱继承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遗赠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的,采用登记宣示主义。同时,对《民法典》第1147条第6项进行法释义学解读,将居住权登记解释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切实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