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履行职务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问题辨析
作者机构:泰安市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出 版 物:《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2022年第7期
页 面:60-6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被申请人 事故认定 公交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 大型客车 交管部门 用人单位 履行职务
摘 要:【基本案情】申请人:柴某被申请人:某公交公司2013年5月,柴某入职某公交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2016年3月,柴某驾驶大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3车受损。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