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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领域滥用行为认定规则的重构

作     者:郭勇辉 李淑霞 

作者机构: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哈尔滨150001 

出 版 物:《学习与探索》 (Study & Explor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6期

页      面:148-15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主  题:大数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类型 结构型效果主义分析模式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利用大数据驱动开展市场竞争是许多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大数据也逐渐被部分互联网企业当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要手段。由于大数据领域滥用行为本身具有内部性、静示性,而竞争损害又存在间接性、隐蔽性,这也导致了传统的反垄断司法或者执法上的滥用行为认定模式不一定能够识别出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的滥用行为事实。而法律的滞后性,又导致大数据领域很多新类型的、存在重大竞争损害的滥用行为并不为传统经济下制定的反垄断法所涵摄。基于此,要对大数据领域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数字经济时代滥用行为的新类型特点,重构反垄断法上滥用行为新类型的立法框架,并在竞争损害事实无法认定清楚的前提下,将事实识别问题转化为法律规则问题,将传统竞争损害认定的效果主义分析模式转变为结构型效果主义分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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