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及其限定
On Defendant's Right of Appeal and Its Limitations in Cases of Guilty Plea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2年第44卷第5期
页 面:79-91页
核心收录: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体系研究”(GJ2017C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理论研究”(17AFX01)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项目“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2016QY025)
主 题:认罪认罚从宽 违约性上诉 救济性上诉 报复性抗诉 回应性抗诉
摘 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