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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构成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in the View of Coordinating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作     者:冯洁语 FENG Jieyu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2020年第42卷第2期

页      面:169-18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权 损害 恢复原状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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