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刑法保障之评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Criminal Guarantee of Food Saf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mendment Ⅷ to Criminal Law作者机构: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新沂221400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0卷第11期
页 面:107-11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