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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提供种子供需信息促成交易行为性质的界定——“金粳818”水稻新品种侵权案评析

Definition for the Nature of Wechat Business Providing Supply and Demand Information of Seeds to Facilitate Transaction Behaviors:An Analysis on the Infringement Case of New Rice Variety “Jinjing 818”

作     者:管育鹰 Guan Yuying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4期

页      面:140-1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植物新品种 微信群 销售 留种特权 许诺销售 

摘      要:电子商务已经广泛运用于农业领域。人民法院将利用微信群发送受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种子名称、包装规格、价格、数量等信息并进行供需匹配,以及利用微信、电话介绍供需双方联系交货促成交易的行为判定为侵犯品种权并予以惩罚性赔偿,符合新形势下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在立法上明确许诺销售的权项,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保护,便于法律规则的适用。农民留种特权是品种权保护的平衡机制,需要进一步细化标准以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是激励农业领域科技创新、振兴种业的国内发展需求,也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新一代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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