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与认定的教义学展开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版 物:《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2年第4期
页 面:142-14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ZD19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预防性刑事立法及其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021M701229) 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类的工具,人工智能犯罪的本质是人类犯罪。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刑事责任以归属于智能机器人生产者为原则,以归属于智能机器人使用者为例外。确定智能机器人生产者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应遵循在安全与发展中求平衡、依循现有科技水平确定生产者注意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等原则,合理把握刑法对智能机器人生产行为的规制尺度,在最大限度规避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促进科技发展与创新。新过失论可以作为认定智能机器人生产者构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参考。根据新过失论,智能机器人生产者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认定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是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的核心,而违反注意义务是认定其构成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