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质、法律情境与教学把握
On Relations Between Essence of Things,Legal Situation and Teaching作者机构: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出 版 物:《金融理论与教学》 (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年 卷 期:2022年第172卷第2期
页 面:95-9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重点项目(GJB1316035)成果之一
摘 要:在法律情境中,作为事实的质料因素与价值判断相结合会形成支配力量,质料因素决定潜在力量的最大值,价值判断因素会决定力的方向,价值判断的方向与质料因素决定潜在力量的最大值方向偏离越大,质料因素与价值判断相结合会形成支配力量就会变得越小。情境中的动力因是各方当事人的力量合成的,目的因作为指向善的力量,监督和制约动力因。价值判断推动作为事实的质料向事物构成的结构即形式因发展。事物的本质是规则的始点,事物的本质在个案中是通过情境确定的,进而情境决定规则。法律教学中应引入这几项要素,增强法学理论融入教学能力,增强学生分析和理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