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浮图关公司及第三人博智公司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
The Sphere of Validity of Right of Revocation作者机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02年第2期
页 面:70-7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撤销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浮图关公司 第三人 博智公司 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案 合同法
摘 要:[案情]2000年4月15日,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图关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自1997年7月至11月与之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其分别是:1997年7月签订的编号为97-593、97-594,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7月2日至1998年1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的2份借款合同;1997年10月签订的编号为97-1035、97-1036、97-1038、97-1039,借款期限分别为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28日、1月30日、3月31日、4月3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4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从97-1119到97-1123-2,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5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为97-1162,借款期限为1997年11月11日至1998年3月31日,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1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从97-1163到97-1172,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11月11日至1998年3月31日、2月28日、4月3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10份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