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公司强制解散替代路径的股权强制收购——从林某诉凯莱公司、戴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案谈起
Compulsory transfer of shares and judicial dissolution:a case study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出 版 物:《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 卷 期:2015年第17卷第5期
页 面:95-100,155-15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当公司股东因公司僵局而诉请解散公司后,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或收购原告股权,则公司僵局并非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决,公司存续并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原则考虑,此时,应以强制收购离散股东代替强制解散,从而实现原告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均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