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雇佣犯罪
作者机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9年第17卷第1期
页 面:69-7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雇佣犯罪 共同犯罪 受雇人 犯罪形态 接受雇佣 犯罪意图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
摘 要:雇佣犯罪在法律条款上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此类犯罪现象客观存在并且近几年至上升之势,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该种犯罪的罪与非罪、地位作用、如何科刑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一、划油罪与非罪之界限雇佣方花钱雇人或杀人、或伤害、或抢劫、或盗窃,意图以犯罪方式满足其需要,希望并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其犯罪故意极为明显。客观方面,雇佣方可能伙同受雇方一同行动,也可能全部交由后者实施,还可能未及进入实行阶段就因故半途而废,然凡此种种都属于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从其花钱将人雇来并告之以犯罪意图之时起,已经是在进行犯罪准备工作,就存有社会危害性,并为我国刑法所不容,雇佣方即已构成犯罪;至于此后又直接参与实行,则更成为犯罪无疑;或虽由受雇方单独实施,也是雇佣方意志的体现,并不影响雇佣方犯罪性质。受雇方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雇佣方不存在—一对应关系。判断受雇方的行为性质,就要以受雇方为中心究其心理和行为的发展情况及变化原因。如果受雇方对雇佣方的犯罪雇佣表示予以拒绝,雇佣关系不成立,那当然不必赘述。这里所说的是以受雇方已接受雇佣为前提,其行为分如下几种情形:(1)双方~拍即合,受雇方完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