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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动物防疫法主体责任 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

作     者:陈国荣 

作者机构: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出 版 物:《中国畜牧业》 (China Animal Industry)

年 卷 期:2022年第6期

页      面:85-86页

学科分类:09[农学] 0906[农学-兽医学] 

主  题:防疫条例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 主席令 主体责任 野生动物 宠物 水生动物 

摘      要: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背景及意义《动物防疫法》是由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开始逐步演化的,1997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第87号主席令),2007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订(第71号主席令),经过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长期以来,《动物防疫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质疑的声音,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缺失,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69号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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