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近代藏边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司法实践——以甘青藏族聚居区为考察中心
On Juridical Practice in Solving Disputes in Tibetan Society in Modern Times——Take Tibetan Agglomerations in Gansu and Qinghai as the Investigating Center作者机构: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1 贵州省山地民族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贵州贵阳550001
出 版 物:《青海民族研究》 (Qinghai Journal of Ethnology)
年 卷 期:2015年第26卷第3期
页 面:154-16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0601[历史学-考古学] 03[法学] 030303[法学-人类学] 060107[历史学-文化遗产与博物馆] 06[历史学]
基 金: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民国时期甘青川边藏区社会控制研究>(批准号:11XZS013)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晚清民国时期四川藏区涉外藏事档案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4BTQ065)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民国时期川滇黔毗邻地区社会冲突问题研究>(批准号:14YJAZH072)
摘 要:甘青藏族聚居区是中原文化进入西藏的前哨,将其作为藏边的典型代表区域研究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司法实践,可窥视边疆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的近代化进程。近代甘青藏族聚居区受到中原法律文化的影响,同时又保持着藏区文化的固有特征。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司法实践表现为呈控、持票传讯、流动式公堂断讼、拘押。司法权运作遵循一定的制度和规范(主要有联合会审制度、发放执照制度),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维护司法审判结果:一是通过销案制度进一步巩固司法审判结果,二是推行赔偿兑现制度防止案件复发,三是运用赎买制度促使案件的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