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民法典》视野下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收藏

论《民法典》视野下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     者:孙永兴 

作者机构: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出 版 物:《当代传播》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2期

页      面:103-10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主  题:《民法典》 新闻侵权 一般侵权 

摘      要:《民法典》第999条、1025条、1026条对新闻侵权进行了规定,将其界定为一般侵权。但新闻侵权又与一般侵权不同,是指行为人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过程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侵犯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名誉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并非新闻机构的所有侵权都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新闻侵权,新闻机构的一般侵权也并不都属于新闻侵权。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