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On Restrictions for the Bankrupt Administrators’ Right to Terminate Executory Contracts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3期
页 面:73-8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权 限制 基本原则 特殊类别合同
摘 要:《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但此解除权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首先,应界定待履行合同的范围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其客体采“限缩解释,仅判断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履行状态即可。其次,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时,应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基本要旨,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待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别的合同应限制破产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予以类型化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经预告登记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管理人解除权受限的待履行合同。对于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出租人破产时,管理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当租赁物变价处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