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回避”彰显立法科学民主
作者机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
出 版 物:《云南人大》
年 卷 期:2007年第12期
页 面:1-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立法回避制度 科学民主 直接利害关系 彰显 立法项目 立法进程 主管部门 重庆市
摘 要:2007年,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也不主导立法进程。根据立法回避制度,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与主管部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