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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 Harbor Rules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作     者:李国海 王伊宁 LI Guohai;WANG Yining

作者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版 物:《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2年第43卷第2期

页      面:60-7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AFX018) 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19K102) 

主  题:安全港规则 规则构建 反垄断法 市场竞争 

摘      要: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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