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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出 版 物:《大经贸》 (Foreign Business Monthly)

年 卷 期:1996年第12期

页      面:68-6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运输收入 外国公司 纳税人 船舶运输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税办法 中国港口 代理人 邮件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新的征税办法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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