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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立法之检视

Legislative inspection of Chinese farmers’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membership in the context of the rural vitalization strategy

作     者:张德峰 谭赛 ZHANG Defeng;TAN Sai

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版 物:《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2年第28卷第2期

页      面:106-11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制保障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制度的法律重构研究”(16BFX159)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法律破解研究”(CX20200484) 

主  题:乡村振兴战略 合作社 社员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摘      要:合作社社员资格指个体取得社员身份须满足的条件,包括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两种。从应然角度看,积极资格包括个体应具有对合作社的利用需求、具备互助合作的基本能力,消极资格包括个体不得损害合作社及其社员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在社员资格设置的内容与方式上均存在不足。为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必要改进现行立法:在社员资格的设置内容上,明确社员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具体形式、改变对“农民的认定方式、放开对自然人社员民事行为能力条件和国籍条件的限制以及增设“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消极资格的内容;在社员资格的设置方式上,明确社员资格主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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