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收藏

与某中级法院裁定商榷:此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作     者:柴黎平 

作者机构: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 版 物:《中国劳动》 (China Labor)

年 卷 期:2008年第9期

页      面:53-5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法律错误 中级法院 解除劳动合同 技术公司 生物医学 劳动争议仲裁委 裁决 裁定 

摘      要:彭某系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09年11月27日,其中试用期2个月,即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月27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000元,转正后为1200元。彭某称转正后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仍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她工资,对此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2008年2月27日彭某收到生物医学技术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因其不胜任工作且不服从工作调动,故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仅有人事经理的签字,没有公司的公章,庭审时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否认曾经解除过与彭某的劳动合同,不确认签字系人事经理所为,但未提出笔迹鉴定,并称即便是人事经理本人的签字,也只是其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2008年5月26日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给彭某发文,称其自2月29日后没有上班,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故限其5日内回公司办理交接。彭某要求某生物医学技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为此,他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