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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为什么不是自由的体现?——对黑格尔式自由观的一种微考察

Why Arbitrariness Cannot Be an Expression of Freedom? A Detailed Study on Hegel's Idea of Freedom

作     者:陈浩 CHEN Hao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4 

出 版 物:《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6年第58卷第3期

页      面:110-11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010103[哲学-外国哲学] 

基  金:教育部委托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黑格尔的自由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108042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任性 自我决定 智性主义 形式理性 具体理性 

摘      要:黑格尔断言,任性不是自由的体现,为此他提出了两种关于自由的看似矛盾的判准:以强调主体在活动序列中是否充当首要原因为核心的自我决定判准,和以关注主体能否认识与选择理性对象为核心的智性主义判准。前一种判准看重近代意义上的理性主体,后一者判准重视古典意义上的理性对象,两者之间似乎是截然对立的。要调和这样两种看似矛盾的判准,关键在于引入黑格尔关于形式理性和具体理性的区分。在黑格尔那里,形式理性是一种空洞的、缺乏自身内容的,无法在活动中进行自我决定的概念;与之不同,具体理性是一种实质性的、拥有自身内容的、能够在活动中进行自我决定的理性。黑格尔在断言任性不是自由的体现时,所依靠的正是具体理性而非形式理性。由于具体理性是拥有内容,能够进行自我决定的理性,因而借助具体理性概念,我们可以将黑格尔关于自由的智性主义判准所强调的对象因素,不再单纯理解为与主体无关的外在因素,而是理解为主体通过具体理性自我决定、自我创造的产物。这样一来,智性主义判准就可以被视为自我决定判准的一种变体,两种判准之间的矛盾与对立便可得到化解。因此,只要辨明黑格尔在形式理性和具体理性之间所作的明确区分,我们即可申言,在讨论任性是否是自由之体现时,黑格尔并没有在两种相互矛盾的判准之间犹疑不定,而是始终坚定不移地忠实于近代意义上以主体自我决定能力为核心的自我决定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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