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The Unauthorized Agenc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Defects and Develpments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0年第2期
页 面:78-8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
摘 要:因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中没有预设间接第三人的规定,若要对票据表见代理中的间接第三人实施保护,则显然超越了民法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需要通过法解释学作出适度的变通和补充加以解决。关于越权代理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本人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就超越本人授权金额以外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办法。此规定显然与票据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对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