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保北京支公司诉铜河公司、寰宇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07年第7期
页 面:43-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代位求偿 公司 纠纷案 交接计量 清洁提单 北京 证据证明
摘 要:【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